连云港韶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3〕04000011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肖德芬(身份证号码:512535197401******)于2023年3月20日在罗湖区翠竹街道木头龙小区更新单元项目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3月2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右下肢外伤,右髂前上棘撕脱性骨折,盆腔少量积液,受伤部位是胸部、右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