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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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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05-20
名称: 非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企业既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参加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为工伤员工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社保机构是否予以报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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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企业既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参加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为工伤员工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社保机构是否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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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办理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收费收据等资料。

  因此,在通过商业保险报销后,未报销部分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凭据及明细到参保所属工伤窗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