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十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发布日期:2019-09-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