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劳动报酬与福利类)什么是最低工资?
发布日期:2017-02-08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