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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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0-04-23 | |
名称: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0-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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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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