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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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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0-04-23
名称: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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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04-23  浏览次数:-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