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类)单位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加点?(作废,修改后另外新增)
发布日期:2014-03-1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6955832485/2014-0001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4-03-15 |
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类)单位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加点?(作废,修改后另外新增)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4-03-15 | |
主题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755-12333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847号
粤ICP备10052879号-5 网站标识码:4403000055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