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07-22
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7-2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2  浏览次数:-

  深人社办〔2015〕25号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经局领导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直属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障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劳动监察统计、信访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等。

  统计工作按涉及业务范围分为综合性统计和专门性统计。综合性统计是指统计内容涉及全局多部门、多业务领域的统计工作;专门性统计是指统计内容涉及单一部门或某一专门业务领域的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按其组织开展方式和原始数据来源分为统计报表、统计调查两种方式。

  第五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均应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和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法规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政策法规处为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市局各部门的各项统计活动。各部门负责开展所分管业务范畴内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省制定的统计标准和市局各部门提出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组织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标准。组织制定全局统计调查年度计划,审核调查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法规系统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的会审和评估工作。

  (五)定期组织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各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综合性统计调查。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

  (七)负责统一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法规的对外公布和使用。

  (八)负责同市统计局及局外其他单位统计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局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方案。

  (三)收集统计报表资料,开展专门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相应的统计数据,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提供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

  (四)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门性统计工作的实施,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专项调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六)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

  (七)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鼓励其参加统计专业培训,促进其提高职业技能。

  第三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条 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统一的表格形式、统一的指标内容、统一的报送时间,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工作通常定期开展,按其上报周期分为月报、季报、年报等。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主要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部门以及市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为主;各部门需要增加的统计报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根据上级部门及本市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综合考虑各部门的统计报表需求,制定我局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新增统计报表涉及的统计对象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经局领导审批后还须报市统计局批准。

  年度报表制度中应明确各个报表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统计周期(月报、季报、年报)、上报期限以及各统计指标的指标解释等。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报表,均应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各部门收到此类报表后,应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属无效报表,各部门收到此类报表后及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处理,有关统计对象可拒绝填报。

  第十三条 综合性统计报表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完成。政策法规处根据报表内容确定各统计指标的统计部门,各部门的统计数据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后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出。

  专门性统计报表由报表内容所涉及的业务部门负责统计填报,统计数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出,同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统计台帐和日常行政记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在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通过统计调查取得数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所提供的统计数据,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积极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改善业务管理和服务、完善制度体系以及促进决策科学化提供多方位的统计法规支持。

  第四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是根据特定目的而组织的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要形式,借助各种统计技术手段而开展的统计活动。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各类专门统计调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统计调查计划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各部门申请的统计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政策法规处根据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需求,制定我局下一年度的统计调查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为提高统计调查效率,能统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尽可能合并开展。年度统计调查计划中应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十七条 开展统计调查应制定详细的统计调查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调查表(基层表)、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相应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人员及经费来源说明等。对本年度新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应进行试调查(试填报)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方案应依法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综合性统计调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开展、相关业务部门参加,政策法规处负责草拟统计调查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专门性统计调查工作由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牵头部门负责草拟统计调查方案,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调查对象为局管辖范畴内的,局领导批准后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局管辖范畴的,局领导批准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九条 调查方案批准同意后,牵头部门应按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将评估情况和调查结果报局领导审批,同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对于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经局领导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同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广开数据来源渠道,丰富统计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法规系统获取行政记录的数据,作为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数据的有益补充。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支撑事业发展。

  第五章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局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建立统计数据会审、评估和使用制度,与各部门共同做好统计数据会审工作。各部门对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统计数据定期会审制度。政策法规处可根据年度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计划,以季度或年度为单位定期开展主要统计数据会审工作。统计数据会审内容应从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工作中所使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中筛选确定主要统计指标,并随事业发展中心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会审采取专题座谈、集中会议等方式开展,就主要统计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达成一致意见。会审后的统计数据报局领导审定后,依此确定主要统计数据口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强化对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各个环节,对统计数据进行初审、复审和质量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积极开展主要统计数据评估工作,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标准,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加强对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加强统计信息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统计数据的统一采集、集中存储、分权限管理使用,促进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整理、保存和更新,并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包括各类用于统计的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指标资料的集中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开展统计工作的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同时,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我局每年4月份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公报的编写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各部门参加;内容和形式由政策法规处与各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局领导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已公开的统计资料,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法规和咨询服务。除已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本市统计部门报送和向局外其他单位提供及发表统计数据,均应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特别敏感的统计资料,应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统计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做好统计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应优先安排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部门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在本部门工作一年以上,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完成上级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不定期组织全局统计工作人员召开培训或座谈会,提高统计业务水平、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全局统计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不断加强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

  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将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报政策法规处,统计工作人员休假或请假应临时指定负责人并将名单报政策法规处。 

  第八章 统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 在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日常统计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六条 统计人员或集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对负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未经批准对外提供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全年统计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对策思路以及对统计报表制度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每年年底组织进行统计工作考核。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局给予表扬、奖励;对在统计工作中因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报局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