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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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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1-05-30
名称: 关于明确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报考中提供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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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报考中提供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30  浏览次数:-

  深职鉴办〔2011〕16号

各相关鉴定机构、个人:

  近期,我市要求直接报考高等级职业资格的考生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参加此类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工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并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意见,特明确相关工作年限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证实考生具有相关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证明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为考生出具证明单位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经营范围必须与所报考职业(工种)相关。

  三、考生本人的社保卡。

  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考核资格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附:工作证明(样式)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1.工作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