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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832485/2020-0001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1-15
名称: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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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