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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832485/2021-0106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2-31
名称: 2021年度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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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0号),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1262元、1162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9194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