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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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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信息提供日期:2006-01-27 10:00 视力保护色:

关于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  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及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复核结果。

三、  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及时地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相关工作。

 

附表: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

专业代码

  目

  级

  级

 

经济基础知识

84

72

01

工商管理

81

72

02

农业

84

72

03

商业

73

72

07

财政税收

84

75

09

金融

84

79

10

保险

83

75

11

运输水路

84

78

12

运输公路

74

72

13

运输铁路

81

73

14

运输民航

84

80

15

人力资源管理

82

84

16

邮电

79

77

17

房地产

79

84

19

旅游

72

81

21

建筑

82

75

注:中、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