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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信息提供日期:2004-09-01 10:00 视力保护色: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 [2004] 81号

 

关于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上述三个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 200分)。

    (二)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试卷满分均为 160分)。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税法(一)科目、税法(二)科目、税收相关法律科目、财务与会计科目均为84分(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均为66分(试卷满分均为 110分)。

    (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

    (三)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

    四、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五、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