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其伤残津贴与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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