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冒用他人证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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