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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日期:2021-04-06 12:0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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