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从2018年12月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调整为:(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0.7%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0.3%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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