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办理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相关附件:
i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脚本,这会影响您正常浏览网站. 请注意浏览器周边提示,启用JavaScript,您将有更好的浏览体验. 选择"允许阻止的内容",允许ActiveX脚本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