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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观娇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8-12-10 11:47 来源:市社保局

  投诉人:何观娇

  地址:光明新区公明镇旧南庄(临时宿舍)

  经查,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未依法给何观娇缴纳社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因投诉人现已不在该住址,其电话也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光公)社稽投答 [2018]E021号《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您于2018年9月30日至我局社保稽核(监察)部门单位投诉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处理,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并作如下处理:

  1.您反映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给您缴纳2011年4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再查处。

  2.经查阅《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公劳仲案【2011】191号),该裁决书载明您作为申请人已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请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您的诉求,从该裁决中反映您与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狮王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在调查中未发现您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与该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且您亦未提供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您与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未依法给您缴纳社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答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稽核员:于陈诚、陈伟平,联系电话:0755-81738850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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