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加维康塑胶电子厂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莘瑭西区志丰工业园第4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沈友继
经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加维康塑胶电子厂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深(龙横)社限令[2017]B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19260.7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保险金台账财务账等有关主要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龙岗区横岗街道心愉街16号横岗社保站)补缴欠费本金19260.72元,滞纳金5502.15元,共计24762.87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算截至2017年10月23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阮锦成、吕伟仪,联系电话:2862976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