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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江力伟股份有限公司社保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6-07-08 15:27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长江力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1栋第6层B区

  法定代表人:熊瑞忠

  经查,深圳市长江力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未依法为员工刘恩明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被法院查封,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申请公告送达本案深(光公)社限令催告[2016]D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自本文书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未依法缴纳员工刘恩明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6年6月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深(光公)社限令[2016]D0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限期(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83713.57元,滞纳金17214.14元,共计100927.7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6年4月2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保局光明分局公明管理站征收组核定。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保局光明分局公明管理站稽核组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王科文,陈伟平,联系电话:0755-8173885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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