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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6-04-07 10:22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梅坂大道城市酒店6层B

  法定代表人:何正松

  经查,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现依法公告深(龙民)社限令[2016]0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指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16年3月11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95665.0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保险金台账、保险金财务账、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等主要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民治街道新区大道新景大厦6楼)补缴欠费本金195665.09元,滞纳金1076.15元,共计196741.2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6年3月1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罗耀明、田大想,联系电话:0755-2314606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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