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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华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6-04-06 14:25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 深圳市华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学校路2栋303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经查,深圳市华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为员工宋大友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现依法公告深(宝松)社限令催告[2016]A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本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为未依法为员工宋大友缴纳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深(宝松)社限令[2016]A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7350.00元,滞纳金2369.33元,共9717.33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6年1月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日为准)。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松岗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邹正元、张俊涛,联系电话:0755-2335370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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