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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6年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日期:2016-03-24 10:02 来源:市社保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含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同)每年一季度应当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

  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2016年3月30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2016年3月31日代征本年度的欠薪保障费。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咨询电话:12333)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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