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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亮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6-03-15 11:28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亮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辅城坳社区金城路2号厂房2#5楼501

  经查,深圳市亮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张远飞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张远飞先行支付77413.44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龙)社稽偿[2016]第H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员工张远飞(身份证号:44162119740117****)于2013年9月4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该员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15年5月15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员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77413.4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7413.44元划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3,传真号28920966)。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稽核员:林煜春,杨正中;电话:28920966)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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