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金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民治街道办人民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袁伟绵
经查,深圳市金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闫永利缴纳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登记的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送达深(龙民)社限令催告[2015]0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深(龙民)社限令[2015]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102.00元,滞纳金1932.18元,共计8034.18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2015年3月11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到账日为准,请于实际缴款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民治管理站核定)。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民治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罗耀明、田大想,联系电话:2314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