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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雅佳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5-07-01 17:51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新雅佳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泥坑雅佳制品厂”)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平龙西路14

法定代表人:李坚如

经查,新雅佳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白泥坑雅佳制品厂”)存在未依法缴纳20137月至201312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现已无人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深(龙平)社限令催告[2014]D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137月至201312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5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龙平)社限令[2014]D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催告程序,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平湖管理站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180210.20元,滞纳金46027.06元(两项共计226237.2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止2015310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账日为准)。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平湖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梁满亮、陈湘文,联系电话:846891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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