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金海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和前进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610-1611(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杨新梅
经查,深圳市金海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非正常停业,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宝西)社限令[2015]D00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指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15年5月26日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8771.3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社会保险金台账、社会保险金财务账等有关主要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新村榕树路4号西乡社保站一楼征收大厅)补缴欠缴欠费本金18771.33元,滞纳金1658.12元,(两项共计20429.45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5年5月2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我局将采取强制征缴措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黎惠雯、陈电霞,联系电话:2758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