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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电子厂社会保险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4-10-21 09:47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电子厂

  单位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细靓村月地排地段工业厂房2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冯志文

  经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鸿兴电子厂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已被法院查封,法定代表人隐匿,且不能联系到其他相关人员,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深(龙布)社限令催告[2014]B0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欠缴)201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5778.96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4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深(龙)社限令[2014]布B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费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布吉管理站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5778.96元,滞纳金6006.49元(两项共计31785.45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4年7月10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到帐日为准)。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布吉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稽核员:李建霖、程方,联系电话:285302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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