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 2014]7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知》(粤人社明电 [2014]21号)的要求,市社保局从即日起至8月20日在全市开展对2014年5月企业在岗职工历年在本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工作内容
此次排查主要有两项工作:
1、要求全市各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如实地填写《在岗职工信息采集表》(由企业统一填写),请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报送。报送方式如下:企业用户通过互联网打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在网站右侧的“网上业务直通车”栏目中的“社会保障”标签栏,点击“企业养老保险信息填报系统”链接,进入填报系统(深圳注册填报企业公共账户4403sz,密码4403_sz;注册成功后凭企业机构代码和企业自行设置的密码登录填报)。企业用户登录填报系统后,可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本企业在岗职工进入本企业以来的月工资数据( Excel 导入模板可在填报系统的批量导入页面下载)。
2、要求全市各企业从2014年1月起,按“全员、足额”的原则为在岗职工参保。
二、填表注意事项
1、此次统计范围仅为2014年5月“填报企业”的在岗职工。(之前离职员工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2、此次统计范围为养老保险参加情况,不涉及其他险种。
3、此次统计所指工资为员工在“填报企业”工作期间各月的实际工资。(非缴费工资)
4、没有参保的正常经营企业也应如实填报。
5、调查明细表中所指性别:(1.男、2.女);
6、调查明细表中所指户籍:(1.省内户籍、2.省外户籍)
7、调查明细表中所指“首次入厂时间”是指该职工2014年5月前最后一次入职“填报企业”的时间。
8、是否“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与“是否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是指“填报企业”在2014年5月时是否为该职工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是否已在户籍地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1.已参加、2.未参加)。
9、本表由企业统一填写(不与职工见面)
10、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
三、法律责任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 (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