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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滞纳金的再次提示

日期:2012-06-15 08:40 来源:市社保局

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自20117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局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各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提示

  附:滞纳金计算举例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欠缴金额×0.5‰×欠缴天数

  1、某用人单位20126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0000元,至630日止未按期足额缴纳,如其201271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05元,如其201272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10元,以此类推。

  2、某用人单位于2012615日申请为某员工补缴20124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000元,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900元,则截至615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为900+900×0.5‰×4651日至615日)=920.7元。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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