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局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各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提示
附:滞纳金计算举例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欠缴金额×0.5‰×欠缴天数
1、某用人单位2012年6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额缴纳,如其2012年7月1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10元,以此类推。
2、某用人单位于2012年6月15日申请为某员工补缴2012年4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000元,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900元,则截至6月15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