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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永撤销失业保险待遇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0-01-20 14:55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永: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就业,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19〕090000131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张永(身份证号码:412728197206121***)

  经审查,您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恒织造有限公司(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撤销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7]第0064225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如下:

  一、我局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520元。您须自收到本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二、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光明社保分局失业科,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光明社保分局失业科收,联系电话:0755-27403359。逾期不退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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