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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荣欢等14人变更失业保险待遇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9-12-27 15:3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查,李荣欢等14人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由于无法联系上该批人员,且人员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对李荣欢等14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文号分别为: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经办部门编号1000054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经办部门编号1000041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经办部门编号030018 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经办部门编号030019 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经办部门编号030022 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40001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40002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40014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200008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200010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200014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800003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800006号、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19〕080200001号。本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一、认定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变更:

  (一)李荣欢(身份证号码:5224271983********)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18919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4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435元。

  (二)吴清耀(身份证号码:4205251988********)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与宜昌智海饲料有限公司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4月2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19828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5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向您多发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1691元。

  (三)刘光明(身份证号码:4325011972********)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与史丹利(中山)工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 2017年 12 月 6 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 2017 〕第0066093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3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累计向您多发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325元。

  (四)杨秀波(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

  经审查,您已于 2018年9月至2018年 12月与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51475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9月停发。

  2.我局于2018 年9月至2018年 12月累计向您多发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 7920元。

  (五)赵辉(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与重庆虬龙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 2017年 12 月 11 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 2017 〕第0066095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1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733元。

  (六)钟春兰(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与河源市华晖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23036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5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累计向您多发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751元。

  (七)李光华(身份证号码:4402231982********)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与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22534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6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774元。

  (八)钱钊南(身份证号码:3412041986********)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与合肥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1月2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03224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3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159元。

  (九)谢源源(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与佛山市富晟四维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4月9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21835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8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累计向您多发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940元。

  (十)谭伟军(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与华通精密线路板(惠州)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36127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8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900元。

  (十一)许紫彬(身份证号码:4416211970********)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与惠州市佰润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6月5日作出

  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33221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7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向您多发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1817元。

  (十二)臧志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3********)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与东莞市齐美五金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16259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年月变更为2018年5月。

  2.我局于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累计向您多发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7731元。

  (十三)易红辉(身份证号码:4305261982********)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与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35534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年月变更为2018年7月。

  2.我局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向您多发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1817元。

  (十四)温立居(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

  经审查,您已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与中山市黑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变更2018年6月8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34253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如下:

  1.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将从2018年9月停发。

  2.我局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向您多发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7920元。

  二、决定:

  (一)上述人员须自收到本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二)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上述人员在期限内将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的,须将相关转账凭证交就近深圳市社保分局失业科。逾期不退回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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