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就业,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因你联系地址失效,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19〕050000223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周江(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11125***)
经审查,您已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与骏马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撤销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计字[2018]第0038623号)。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如下:
一、我局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累计向您多发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837.0元,您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二、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深圳市南山社保分局失业科,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南山社保分局三楼失业科,联系电话0755-26520277。逾期不退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