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诺斯曼家具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080000175号),因你单位拒绝签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蒙春虹(女,身份证号:45212319720605****)于2019年8月31日在龙岗区龙岗街道宝南路因上下班途中事故受伤,诊断为1.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2.左侧第5-9肋骨骨折;3.左大腿挫裂伤并部分皮肤撕脱;4.头部皮肤挫裂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