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文)第四条规定: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经计算,2020年度深圳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2021年(时间段为:2021年2月1日-2022年1月31日)深圳市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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