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瑞锦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建设路1—7号
法人代表:邹国
经查,深圳市瑞锦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李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77439.00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鹏)社限令催告〔2021〕A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对你单位未为员工李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6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鹏)社稽偿〔2021〕第A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你单位在履行期内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依法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77439.00元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分局工伤认定与稽核科(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新北路86号,传真号0755-84206225。)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分局工伤认定与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稽核员:刘长东、林静,电话:0755-8420620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