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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叶明志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06 15:46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个人:叶明志(身份证号:460028198510******)

  地址: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五尧村委会五尧村060号

  经查,叶明志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20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违法行为。因邮寄催告书至叶明志地址未送达且无法联系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宝)社稽催告〔2021〕X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对你叶明志多领2020年8月至2020年8月共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2077.10元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21〕070300035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077.10元(贰仟零柒拾柒元壹角整)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退还叶明志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联系人:肖蓉、周明海,联系电话:0755-2779881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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