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关于对深圳市鑫鸿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13 17:01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鑫鸿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温屋新港联工业区6栋2楼

  法定代表人:马伟清

  经查,深圳市鑫鸿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何畏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58056.21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宝)社稽偿〔2021〕A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员工何畏(身份证号:612401197601******)于2015年11月18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19年8月8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58056.21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58056.21元划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传真号:27590454)。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恩:陈卓炎、周明海,电话:27881423)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