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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融欣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1-11-19 18:43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催告单位(个人):深圳市融欣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广贤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龚箭

  经查,你单位欠缴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社会保险费,并且未缴纳张俊扬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深(龙岗)社限令催告〔2021〕F9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1、欠缴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社会保险费;2、未缴纳张俊扬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龙岗)限决〔2021〕F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35921.51元,滞纳金3315.16元,共计39236.67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社保欠费计算截至2021年9月8日,张俊扬社保费欠费计算截至2021年9月9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人:黄淑如、彭小波,联系电话:0755-289209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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