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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6-24 09:49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发〔2022〕    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的缓缴申请等事宜,并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深圳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做好缓缴有关工作。

  二、我市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其相同属期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同步缓缴。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深圳市困难行业及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指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