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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红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2-09-20 16:1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人:曹红先(身份证号码:422124197511******)

  经查,曹红先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催告〔2022〕D07130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曹红先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异地再就业未及时停领导致多领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共计一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7日向你依法送达了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21〕07040015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将多领的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累计多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多发月份领取过价格临时补贴的,价格临时补贴金额需一并退回)共计1980元款项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中行福建大厦支行;账号:743257951520);附言:曹红先+退回失业保险宝安分局。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予社保宝安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社保宝安分局205室,电话:0755-27798830);二、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社保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联系电话:0755-2779883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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