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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大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09 10:31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东莞市大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南门路140号102室

  法人代表:刘少愚

  经查,东莞市大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金自兵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40070.4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龙岗)稽偿[2023]H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员工金自兵(身份证号:533524199611******)于2018年5月6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相关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2年11月1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相关申请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40070.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0070.4元划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6,传真号28929768)。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林煜春,彭小波;电话:28921000)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420150350005911110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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