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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阿慕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08-11 17:11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送达单位(个人):深圳市阿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9号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伟铭

  经查,深圳市阿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未依法为邹小兵等6人缴纳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13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9307.28元,滞纳金7764.71元,共计27071.99元。2,未依法为邹小兵缴纳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且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龙岗)限决[2023] H1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未依法为邹小兵等6人缴纳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13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9307.28元,滞纳金7764.71元,共计27071.99元。2,未依法为邹小兵缴纳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13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0028.37元,滞纳金3023元,共计13051.37元。以上两项合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9335.65元,滞纳金10787.71元,共计40123.3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仲裁调解书、补缴申请表、补缴情况汇总表、欠费台账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9335.65元,滞纳金10787.71元,共计40123.3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6月13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彭小波、林煜春,联系电话:0755-2892198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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