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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刘芳芳核实处理参保关系相关事宜的请示

日期:2023-10-10 15:11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刘芳芳:

  经查,您在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与深圳晶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存续用工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期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被认定为无效参保。现我局依法对您作出[2023](0400)000599《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刘芳芳参保关系无效认定决定书》,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刘芳芳(身份证号:232301198301******)在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所缴社保费本金将原渠道退回缴费账户。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刘芳芳参保关系无效认定决定书》进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在本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向我局罗湖分局关系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公告期满后,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无效的,我局将依法对您此期间的参保缴费予以清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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