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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恩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3-08 14:15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智恩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125号艺茂中心六层F006

  法定代表人:杨欣健

  经查,智恩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彭伟怡缴纳2023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罗)限决〔2024〕D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彭伟怡缴纳2023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4年1月3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1532.2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欠缴社保费财务账、台账明细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31532.24元,滞纳金6165.37元,共计37697.6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1月3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大楼502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高露、黄倩莹      联系电话:0755-8223885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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