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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小英等9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的批量送达公告

日期:2024-03-15 11:09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何小英等9人:

  因你(们)与深圳市天众鑫贸易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我局对你(们)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审查,因你(们)与深圳市天众鑫贸易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撤销此前对你(们)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并追回向你(们)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同时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用和记录。具体人员信息、撤销文书名称、待遇退回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公告文书名称

撤销文书名称

待遇退回时间段

需退回

金额(元)

1

何小英

612324198101******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47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13687号)

202203-202212

23292

2

邹爱明

430221198103******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62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63165号)

202208-202305

23355

3

林显忠

441723199802******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63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63117号)

202208-202210

7428

4

郭玉莹

412823199311******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65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123155号)

202301-202301

2472

5

李士玉

411303198711******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67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34145号)

202205-202208

9820.52

6

吴宇彬

440804199110******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68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89828号)

202210-202212

7368

7

隆敏连

452131198608******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69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53931号)

202207-202304

23391

8

范辉先

450521197712******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70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43952号)

202206-202304

25515

9

张凯娜

231182198411******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3〕0808S0000071号)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73310号)

202209-202305

21231

  请你(们)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以上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    号:743257951520

  附言: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金龙岗坪地

  你(们)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地管理站(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49-1号,联系电话:0755-84098934;电子邮箱地址:silg_pdz@hrss.sz.gov.cn)。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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