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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中木塑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3-18 10:5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深圳中木塑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枚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沙二新村A栋三楼304

  经查,深圳中木塑造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周永义(身份证号:452323196205******)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因无法联系到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监催告[2024]D0126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你单位职工周永义(身份证号:452323196205******)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宝)稽偿[2023]D041600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13204元(大写:陆拾壹万叁仟贰佰零肆园整)存入社保局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    言:深圳中木塑造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工伤保险宝安分局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邓毅、陈卓炎      联系电话:0755-2775810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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