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孝成:
经审查,你2022年1月2日受伤时未参保,我局对你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工待撤决字〔2023〕0900000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唐孝成(身份证号:432827196603******):
经审查,因唐孝成(身份证号:432827196603******)受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我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我局于2023年04月02日对唐孝成作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工待核决字〔2023〕090000835号)予以撤销。
二、追回我局2023年04月发放的唐孝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116676元。请你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错领的工伤保险待遇116676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唐孝成退回工伤保险待遇光明分局
三、你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联系电话:27409676。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