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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多尔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4-22 11:0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人:深圳市多尔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韩刚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沙一万安路沙一工业园厂房第3栋三层

  经查,深圳市多尔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公司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谌孙稳、张显贵、胡伟、肖辉劲缴纳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经邮寄文书无法送达至地址且无法联络到公司及韩刚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催告[2024] H0403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公司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谌孙稳、张显贵、胡伟、肖辉劲缴纳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宝)限决【2023】H0053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76074.71元,滞纳金8858.53元,共计84933.24元。(其中,公司欠缴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社会保险费本金40532.31元,滞纳金5641.89元;欠缴谌孙稳、张显贵、胡伟、肖辉劲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本金35542.4元,滞纳金3216.6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5月1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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